2020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核心课堂笔记整理【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2020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核心课堂笔记整理【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2020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核心课堂笔记整理【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一、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与权限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1建设、2勘察、3设计、4施工、5监理单位(此五类单位简称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二、政府质量监督的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其中,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与装饰装修、建筑节能、设备安装等相关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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