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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级建造师网   发布时间:2022-12-27

一、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形成行业内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信用包括哪些内容?

 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部分组成。

四、企业的信用分值如何计算

: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信息600分,开发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信息分值+开发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五、企业的信用评级分为几个等级

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级(良好)、C级(中等)、D级(较差)、E级(差)五个等级。

信用分值850分(含)以上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

信用分值700分(含)至850分的企业评为B级企业;

信用分值550分(含)至700分的企业评为C级企业;

信用分值400分(含)至550分的企业评为D级企业;

信用分值400分以下的企业评为E级企业。

六、企业对自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该怎么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调整。

七、对不同信用级别的企业如何实施差别化监管:

:对信用良好企业,从优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优先受理提取监管资金申请,优先推荐参与评优评先免予资质动态核查方面进行奖励。

(一)A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优先办理,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3.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4.免予资质动态核查

(二)B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3.同等条件下推荐评优评先;

4.适度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C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现行承诺审批方式;

3.按规定参加评优评先;

4.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四)D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外资金在项目交付前不得提取;

2.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5万(不含)平方米以下;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不适用现行承诺审批方式;

4.近三年内不得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

5.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6.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7.严格行政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等发放;

8.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9.不推荐参加评优评先。

(五)E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外资金在项目交付前不得提取;

2.禁止企业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不适用现行承诺审批方式;

4.近五年内不得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

5.企业控股股东或参股股东禁止以控股或参股形式设立新的企业。

6.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7.市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8.从严行政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等发放;

9.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10.不推荐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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