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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都应该交入资金监管账户

二级建造师网   发布时间:2022-01-04

一、目前哪些银行可以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答:截至目前,为可以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达35家,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天津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锦州银行、盛京银行、广发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廊坊银行、金城银行、哈尔滨银行、威海银行、恒生银行等。

二、哪些资金应缴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答:《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都应该交入资金监管账户。

三、购房贷款如何缴入监管账户?

答: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并在附言中按顶格半角的格式规范填写商品房合同号,避免形成不明入账。

四、预售资金监管拨付业务能否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答:不能,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拨付应当通过银行柜台操作,并统一使用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该划款凭证由商业银行自行印制。

五、银行账户实际余额与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余额不符时,如何处理?

答:监管账户的银行实际余额与监管系统余额不符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查找原因,及时纠正误差情况。

六、什么时候可以注销资金监管账户?

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监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解除监管通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解除监管,并督促其及时按规定办理该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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