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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大纲重点知识解析【专项方案编制与论证要求】

二级建造师网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大纲重点知识解析【专项方案编制与论证要求】。

2020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大纲重点知识解析【专项方案编制与论证要求】

  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如下: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办法附件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迸行论证。

  (2)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

  1)深基坑工程

  ①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②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①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③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②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①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②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③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6)其他

  ①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②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③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④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专项方案编制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三、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

  (一)应出席论证会人员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专家组构成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论证时,必须察看施工现场,并听取施工、监理等人员对施工方案、现场施工等情况的介绍。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论证报告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四、专项方案实施

  (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审核,并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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